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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主合同载明的保险标的中的室内财产因遭受经公安部门证实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或抢劫(以下简称“盗抢”), 且三个月内未能破案而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保险标的被盗抢;
(二)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人员或与被保险人有雇佣关系的人员参与的盗抢;
(三)保险标的的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15天的情况下保险标的被盗窃;
(四)因未锁房门致使保险标的遭受盗窃。
四、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赔偿处理
(一)保险标的被盗抢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及时通知保险人。
(二)在被保险人报案三个月后,被盗抢的保险标的如仍未查获,在被保险人出具损失清单、被盗抢财产的购物发票、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后,保险人予以赔付。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保险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