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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财产保险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212202201130372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家庭成员财产保险类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进行入室盗窃或抢劫,留有明显现场痕迹,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系盗窃、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且自公安部门认定的案发之日起六十天以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无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抢劫行为或窗外钩物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因门窗未锁而遭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服务人员、同住人、暂居人员盗窃、抢劫或者纵容他人盗窃、抢劫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存放房屋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六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五)任何间接损失、贬值损失

(六)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额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除了提供主险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 公安部门的相关书面证明或回执;

(二) 财产损失清单、发票、费用单据;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盗窃、抢劫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保险标的发生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其实际损失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按照每次事故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第九条 保险标的发生盗窃、抢劫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并获得相应书面证明,同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事故发生二十四小时内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核实损失。否则,对于无法核实的损失,保险人不承保赔偿责任。

第十条 保险人承担本附加险项下的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应将权益转让给保险人,公安部门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在此情况下,被追回保险标的如有损毁,保险人对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实际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退还已领取赔偿金额与实际赔偿金额的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