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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财产保险附加额外租房或住宿费用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212202201130373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家庭成员财产保险类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主险合同承保的标的房屋因发生主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或事故遭受损坏而不能居住,对于由此导致被保险人在外临时租房或住宿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标的房屋因主险责任免除条款列明的原因遭受损坏而不能居住,导致被保险人在外临时租房或住宿而发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 本附加险每日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每日赔偿限额,实际赔偿天数最高不超过本保险合同列明的赔偿期限。

累计赔偿限额=每日赔偿限额×赔偿期限

赔偿处理

第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除了提供主险要求的证明材料外,还应提供在外临时租房或住宿期间的租赁费用发票或住宿发票。

第七条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