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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财产保险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212202201130375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家庭成员财产保险类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主险合同承保的标的房屋的地址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致使电压异常而引起被保险家用电器直接损毁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供电线路因遭受主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

(二)供电部门施工失误;

(三)供电线路发生其他意外事故。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对于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以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保险金额

第五条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以主险合同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限,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额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