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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留学生意外伤害保险

附加学业中断学费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192202202160973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境外留学生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境外留学期间因下列原因而不能继续其在就读学校的学业并造成该学期学业中断,保险人将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被保险人已经支付并不能退还的该学期学费:

(一)被保险人身故;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严重疾病连续住院超过三十天,或被保险人委托的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有送返境内的必要并被送返回境内;

(三)被保险人的直系亲属身故。

如被保险人从就读学校、任何政府机构或任何保险机构获得任何有关学费的补偿,则保险人从保险金中扣减上述补偿,仅给付剩余部分学费。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学业中断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遭受主险合同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意外伤害;

(二)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三)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保险金申请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保险金申请人补充提供。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如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身故,须提供:

1.保险单原件;

2.该名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3.警方或司法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死亡证明或验尸报告。若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为宣告死亡,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4.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的户籍注销证明;

5.被保险人就读学校开具的学业中断证明或退学证明;

6.被保险人就读学校开具的交付学费证明;

7.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如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连续住院超过三十天,或被保险人被救援机构从医疗角度认定有送返必要并被送返回境内,须提供: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4.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及主管医师出具的病重证明;

5.被保险人就读学校开具的学业中断证明、或退学证明;

6.被保险人就读学校开具的交付学费证明;

7.保险人所需的其他与本项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8.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释义

第六条 本附加险合同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学费

是指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上载明的境外学校就读课程时所收取的入学和注册费用,包括参加上述课程的实验费用和使用设施的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在就读上述课程过程中发生的住宿费用,膳食费用和书本费用。

(二)严重意外伤害或罹患严重疾病

是指经由医生检查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后,认为可危及被保险人生命、使被保险人不能继续其学业的意外伤害或疾病。

(三)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疗机构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且入住医疗机构必须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疗机构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四)直系亲属

是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五)既往病症

指被保险人在投保之前已患的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六)境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