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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一、总则

本附加险合同附加于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均适用于本附加险合同,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条款为准。

二、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主合同载明的房屋内(包括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漏水;

(二)房屋附属的安装物、搁置物、悬挂物、管道,因意外事故造成倒塌、脱落、坠落、爆裂;

(三)由被保险人所有或看管的、已依法办理有效饲养手续的动物所引起的事故;

(四)家政服务人员在主合同载明房屋内从事被保险人指定服务时引起的事故。

三、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四、责任限额

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五、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收到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二)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索赔申请;

3、索赔项目清单

4、事故原因证明;

5、责任认定证明、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用原始单据;

7、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六、赔偿处理

(一)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和损害赔偿请求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按本条(一)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但以责任限额为限。

2、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责任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