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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家庭雇佣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编号:C0000463092202202160942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可附加于各种家庭财产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只有在投保了主险合同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合同。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保险责任

第二条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合法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主险合同载明的房屋内从事被保险人指定的家政服务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符合保险单签发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

(二)死亡或伤残赔偿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骚乱、暴动;

(三)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家政服务员患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

(五)家政服务员自伤、自残、自杀、打架、斗殴、酗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犯罪或拒捕

责任限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收到受害人或其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人有权在被保险人授权的情况下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六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八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索赔申请书,包含对事故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等的详细说明;

(三)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单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应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事故证明材料;

(六)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或其代理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九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受伤害人或其代理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家政服务人员死亡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赔偿

(二)家政服务人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所附伤残赔偿比例表约定的百分比,乘以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赔偿;

(三)被保险人承担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合理且必要的住院医疗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四)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上述各项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

                                       释义

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4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门诊观察室、其他非正式房或挂床住院。

挂床住院指办理正式住院手续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每日非24小时在床、在院。具体表现包括在住院期间连续若干日无任何治疗,只收护理费、诊疗费、床位费等情况。

基本医疗保险】本附加险合同所称的基本医疗保险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政府举办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障项目。

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指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以上(含)的医疗机构。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指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21号);如该标准重新修订,则以最新修订的文件版本为准。

附:《伤残赔偿比例表

伤残程度

赔偿比例

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80%

三级伤残

65%

四级伤残

55%

五级伤残

45%

六级伤残

25%

七级伤残

15%

八级伤残

10%

九级伤残

4%

十级伤残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