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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猝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条款须附加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条款使用。本附加合同所附属的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保险合同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尽之处,以主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猝死,保险人按保险单所载明的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给付猝死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额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同主险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

释义

第四条 本附加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出乎意料的死亡,猝死的认定以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