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保险有限公司 境外留学生住院医疗救援服务 (仅限留学生保险卡A/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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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在外,难免会遇到不可预料的突发事件,特别是在您陌生的地方,常常会孤立无援,束手无策。为了解决您的困难,中银保险与全球著名援助服务公司联手,为持有“中银环球守护——留学生保险卡A/B”的客户推出24小时全球急难援助服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国外求学、旅行及国内探亲期间遭受意外事故或者患突发疾病致紧急情况时,可直接拨打24小时全球援助服务电话请求以下援助服务。 全球援助服务电话: 010-61580062 (境内); +86-10-61580062(境外) 中银保险24小时报案客服电话: 95566或40069955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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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留学生住院医疗救援服务
释义: 1. 住院医疗费用垫付:援助服务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病情等,协助被保险人在当地尽可能符合治疗要求的、经援助服务公司审查认证或与援助服务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医院就医;如病情严重,援助服务公司将协助安排被保险人住院治疗(包括返回国内继续治疗);在与援助服务公司有合作关系的医院住院治疗,援助服务公司在人民币30万元限额范围内可为被保险人垫付住院医疗费用。 2. 医疗转运和运送回国:援助服务公司的授权医生(以下称“授权医生”)认为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援时,被保险人将被转运到其他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家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若授权医生认为病情需要,援助服务公司将派遣医护人员在转运过程中护送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紧急医疗转运手段,以在事发当地能够提供的最合适的运送手段为限。若以空运为转运方式,援助服务公司将使用正常航班。若授权医生认为必要,援助服务公司将雇用包机或者使用医疗救护专用飞机运送被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的救护措施结束后,或者当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的病情或者伤势已稳定并可视为正常乘客时,经授权医生从医疗角度判断需运送回国,援助服务公司将安排被保险人乘坐正常航班(经济舱)返回国内居住地。若授权医生认为需要的话,援助服务公司将在运送被保险人返回国内居住地的过程中安排医疗护送。若授权医生认为被保险人在回到国内需入院治疗,被保险人将被送到北京、上海、广州或国内居住地之中被保险人指定的任意一家医院;若被保险人未指定或者不能指定有关医院,被保险人将被送至援助服务公司指定的医院。 3. 亲属探病:被保险人连续住院七天以上而于所在地又没有当地的亲友能给予照料‚需要其直系亲属前往探视时,援助服务公司安排并支付一位成年直系亲属一张往返经济舱机票从国内到被保险人入住的医院探望,同时安排其在当地住宿,并承担住宿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4. 后事处理:如被保险人在境外遭受意外伤害或患急性病不幸身故的,根据其直系亲属的要求,援助服务公司安排将被保险人的遗体或骨灰在事发地进行安葬或送返回国内居住地(棺木或骨灰盒规格必须符合国际航空运输标准),并支付相应的费用(不包括购买墓地、鲜花,举行告别仪式、宗教仪式,或任何其他非必要的费用)。若当时未有亲属与被保险人同行,及有关后事需由亲属直接处理,援助服务公司将协助被保险人在国内的一名直系亲属前往境外处理后事,并承担往返经济舱机票及住宿费用(不包括食物、饮料、通讯及其他服务费用)。 5. 电话医疗咨询
在境内外旅行途中如遇紧急医疗情况时,被保险人可以拨打24小时服务电话获得紧急医疗咨询,此医疗咨询属建议性质,并不构成诊断。 6. 医疗服务机构转介
援助服务公司提供当地的医生、医院的名称、地址及电话。但被保险人可以自行选择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援助服务公司对该医疗机构的治疗效果不承担法律责任。
7. 门诊服务安排
应被保险人的要求,援助服务公司将为被保险人在境外安排预约医生,并协助被保险人安排因门诊所需的酒店住宿及其后的复诊。 8. 医疗监控
被保险人住院时,援助服务公司医生协同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视察其治疗情况,并及时通知被保险人家属。 9. 旅行前咨询服务
被保险人在境外旅行出发前可拨打咨询电话咨询天气、海关、汇率、机场税等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情况。 10. 使领馆资料
援助服务公司提供旅行目的地国家使领馆在中国的地址、电话及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地址、电话。 11. 法律援助转介
援助服务公司可向被保险人提供当地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电 话。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援助服务公司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12. 紧急口讯传递
被保险人或其亲属发生紧急伤病事故时, 可以要求援助服务公司将情况尽快通 知被保险人或其亲属。 13. 紧急翻译援助
援助服务公司可提供免费的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援助服务公司可提供译员介绍及联系方式,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援助服务公司在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过程中将尽其谨慎和勤勉的职责。 14. 丢失旅行文件的行政援助
如被保险人丢失或被盗重要的文件或身份证件,如护照、签证等,援助服务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信息,并介绍适当的当地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办相关文件。补办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5. 被保险人:指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指定的,居住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
享有中银保险有效保险合同和急难援助服务资格的人员。 16. 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
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17. 突发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
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18. 紧急情况: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所致难以防治且急需外来 援助的严重情况。 19. 援助服务公司:指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全球性专业援助服务公司。 20. 保险合同:指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
21. 居住地:指被保险人指定的居住城市,如未指定则默认为保险合同签发
的城市。 注意事项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2、自伤、自杀或者自杀未遂等由被保险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伤害,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兴奋剂;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在把被保 险人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接受美容、整容、整形手术;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2、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13、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二) 被保险人之义务 注:如服务内容有变动,不再通知被保险人,以出险当时我司提供服务内容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