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紧急翻译援助 援助服务公司可提供免费的紧急电话翻译服务。如被保险人要求寻找陪同翻译,援助服务公司可提供译员介绍及联系方式,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自行承担费用。援助服务公司在服务提供者的选择过程中将尽其谨慎和勤勉的职责。
10、 紧急路线安排 如被保险人因紧急情况不能按原计划的线路继续旅行,援助服务公司将帮助被保险人重新安排旅行交通计划,但所有变更线路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11、 代寻并转送行李 当被保险人乘坐普通商业航班或火车旅行时,如在旅行中丢失行李或行李被送至其他航线,援助服务公司将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络,如航空公司、火车站、海关官员等,如能找到,将负责安排将行李送到被保险人指定的地点,但行李转送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12、 丢失旅行文件的行政援助 如被保险人丢失或被盗重要的文件或身份证件,如护照、签证等,援助服务公司将向被保险人提供与补发手续相关信息,并介绍适当的当地部门或机构,以便补办相关文件。补办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3、医疗转运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时,援助服务公司将安排救护车或其他适当交通工具转移到距事发地最近且最合适的所在地医院。当地医院的医疗条件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得到及时充分的医疗救助时,援助服务公司可安排被保险人转移到其他医疗条件适合的所在国的医院或者邻近国家的医院。援助服务公司可在转送过程中安排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
17、治疗后转送回居住地在当地治疗后,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和援助服务公司的医生共同认定,被保险人的病情不会影响被保险人作为正常乘客,援助服务公司将安排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若援助服务公司的授权医生认为需要的话,援助服务公司可在转送过程中安排医护人员护送被保险人。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
18、 遗体或骨灰转运回居住地若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突发疾病导致身故,援助服务公司将按照被保险人的遗愿或者其家属的愿望承担以下责任: (1)遗体转运回居住地援助服务公司将安排正常航班或其它适当的交通工具把被保险人的遗体从事发地运至居住地。 (2) 骨灰转运回居住地 若被保险人遗愿或者其家属选择在事发地火化,援助服务公司安排其遗体在事发地的火化并将骨灰运送回居住地。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
19、亲属探病 当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内外单独旅行期间,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需要住院治疗,而于所在地又没有当地的亲友能给予照料时,援助服务公司可以安排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前往事发地医院探病,协助安排前往事发地往返交通和住宿事宜。但援助服务公司不承诺帮助该近亲属获得前往境外事发地国家的签证。援助服务公司可以协助获得医疗报告以便该近亲属可以向相关使馆提交,以便获得签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
20、 亲属处理后事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不幸身故,援助服务公司可安排一位直系亲属前往事发地处理后事。援助服务公司将协助安排前往事发地往返交通和住宿事宜。但援助服务公司不承诺帮助该近亲属获得前往境外事发地国家的签证。援助服务公司可以协助获得签证所需资料向相关使馆提交,以便获得签证。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
21、出院后疗养住宿若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及援助服务公司的授权医生均认为被保险人于出院后需在当地进行疗养,援助服务公司可安排被保险人由医院转送至当地酒店进行休养。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
22、协助未满十六岁儿童回居住地因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住院或身故造成随行的未满十六岁儿童无人照顾时,援助服务公司将安排该儿童回居住地。如援助服务公司认为有必要,将为该儿童安排一位随行人员陪同返回居住地。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
23、 紧急返回居住地当被保险人在居住地的近亲属身故时,如被保险人在境内外旅行途中并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援助服务公司将协助安排被保险人返回居住地。所产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负。
24、 被保险人:指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指定的,居住于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 享有中银保险有效保险合同和急难援助服务资格的人员。
25、意外伤害:指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 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26、 突发疾病:指被保险人在旅行途中突然发病必须立即在医院接受治疗方 能避免损害身体健康的疾病。
27、 紧急情况: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所致难以防治且急需外来 援助的严重情况。
28、 援助服务公司:指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签订正式合作协议的全球性专业援助服务公司。
29、 保险合同:指由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
30、 居住地:指被保险人指定的居住城市,如未指定则默认为保险合同签发 的城市。
注意事项
(一)被保险人所遭遇之紧急情况由下列原因造成者,乙方将不承担紧急援助服务责任:
1、被保险人故意行为;
2、自伤、自杀或者自杀未遂等由被保险人主观原因造成的伤害,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滥用兴奋剂;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在把被保 险人转运到邻近国家的情况下,如果由于办理所需签证或者在取得该国家授权过程中出现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
8、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接受美容、整容、整形手术;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热气球运动、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被保险人参与任何职业体育活动或任何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
10、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11、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期间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12、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13、被保险人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业航班者除外)期间。
(二)
被保险人之义务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致紧急情况时,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应立即同时通知援助服务公司处理。因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疏于通知援助服务公司,致援助服务公司行动延误或无法进行者,援助服务公司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援助服务公司取得被保险人身份证件、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及原因的证明材料、援助及住院费用相关票据等证明和资料。
(三) 不可抗力免责因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内战,内乱,叛乱,恐怖行动,政变,暴动,群众骚动,政治或行政干预,辐射能或其它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由,或因被保险人的家属或其代理人疏于通知援助服务公司等不可归于援助服务公司的事由,致援助服务公司的援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中银保险、援助服务公司不负任何急难援助责任。
(四)被保险人请求急难援助时应口头提供以下资料:
1、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或护照号、保险卡号。
2、被保险人发生紧急情况之地点及援助服务公司可以联络到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之指定代理人或其家属的电话号码。
3、 简要描述紧急情况及所需的援助服务。例如:初诊医疗机构名称、联络电话、主治医生姓名及初诊病况。
注:如服务内容有变动,不再通知被保险人,以出险当时我司提供服务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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